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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允所代无船承运人NVOCC成功抗辩海运货损纠纷—和解金额远低于承运人单位责任限额
Time:2026-07-31 10:00:51 From:HiHonor


1. 案件概述

本案系因跨境精密设备海运货损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。载于2个40尺框架箱内的四套精密设备,自韩国釜山运至中国天津港的途中遭遇恶劣海况,货物的木质包装坍塌,引发货物损坏。货物保险人赔付收货人200余万元保险金后从提单收货人取得了代位求偿权,将实际承运人K公司与我方客户H公司(无船承运人NVOCC)共同诉至天津海事法院。原告诉称货物在框架集装箱上仅采用过顶绑扎(框架箱内的绑扎由H公司安排),不符合CTU Code货物装载规范,主张承运人构成重大过失,无权援引《海商法》规定的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抗辩货损金额,请求全额赔偿货损。

2. 争议焦点

货损是否因货物在框架箱上的绑扎不充分所致?无船承运人在本案中是否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?

3. 代理亮点

因H公司在事故后未委托检验人在目的港天津参与现场检验,我方缺乏事故原因方面的有利证据。在梳理证据阶段,我们留意到货方诉前披露的一份中期货损检验报告(interim cargo survey report),该报告记载货物的木箱包装存在强度不足的瑕疵,但在最终报告中该原因却被删除。 我们抓住该关键线索,代客户H公司,委托了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原因出具分析报告,并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。结合专家分析意见,证明了框架箱上的绑扎充分,货损原因多重且关键诱因系货物自身的木箱包装强度不足、设备在木箱包装内固定不充分的原因所致,承运人不应承担责任。该份中期报告与专家分析意见相互支撑,有力支持我方抗辩意见。

4. 结果

本案历经两次庭审,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一揽子和解,和解金额人民币5万元,不足原告诉请金额的四十分之一,且远低于承运人依法可享有的单位责任限额,有效维护了我方无船承运人客户的合法权益。